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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编辑:      发表时间:[2021-04-01]       阅读:

 

西建大〔2015〕68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科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计划、组织、运行、监控、保障全过程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以及教学质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校范围内的教学事故及涉及教学事故的相关人员,包括: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一般分为教学类、考核类、管理类、保障类四个类别。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具体条款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附件1)。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较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中未涉及或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条款规定予以认定,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有关信息取得主要包括:校内外人员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在日常教学评估(检查)中发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评估(检查)专家组反馈等多种方式。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接到教学事故有关信息反映,相关院(系)或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按岗位职责核查到人,当事人为外聘人员,可由聘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若教学事故事实成立,应责令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2)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查明原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由所在单位研究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明确拟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进行审核,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可免于认定或降低等级进行认定。当事人一学年内累计两次教学事故,第二次教学事故按高一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凡认定为一般或较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每年向校长办公会集中通报。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凡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2)凡造成较大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3)凡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该学年各类教学评奖评优,应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及时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可免于处理或从轻处理;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或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应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教学事故一票否决制,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送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作为当事人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和津贴发放等的有效依据。对于影响特别恶劣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按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应由所在单位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确认并标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涉及方面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西建大〔2004〕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附件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

A.教学类(含实践教学环节)

编号

事    项

等级

A1

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及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

严重

A2

教学活动中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

严重

A3

体罚、侮辱学生,情节严重。

严重

A4

实验、实习等教学过程因未履行职责或讲解、操作、指导错误等,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公共财产重大损失。

严重

A5

未经审批三分之一以上内容未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

较大

A6

随意删减课程学时,或虽已批准调课、停课但未及时补课,单门课程累计缺课学时达到6学时及以上。

较大

A7

未履行手续私自找人代课,擅自调课、停课或缺课。

较大

A8

无特殊原因未将实验仪器设备及相关材料准备好,或检查维修不及时,无法正常教学

较大

A9

未按规定指导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论文)、实习等审核把关不严格,抄袭等现象严重。

较大

A10

应布置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不布置作业,不批改作业,多次遗失学生作业等。

一般

A11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或做其他事情影响教学。(班车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

A12

近三年内毕业设计(论文)题目重复,或由于选题不适当、任务下达不及时,影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按期进行。

一般

B.考核类

编号

事    项

等级

B1

故意暗示、泄漏试题内容及答案,或工作失误造成试题内容泄密

严重

B2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

严重

B3

随意压低、提高、更改学生成绩,或补答试题及涂改答案等。

严重

B4

同一门课程近三年考核试题或A、B卷试题内容相同题目选用的重复率超过50%。

较大

B5

错报、漏报考试数据,错排、漏排考试课程,未按规定组织补考或重修考试,随意延长考试时间,造成一定影响

较大

B6

监考、巡视人员未到位,或由于监考人数安排不足、试题份数少于选课等应参加考试学生人数等致使考试延误时间超过30分钟。

较大

B7

监考过程看书阅报、聊天谈笑、睡觉、使用手机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工作

较大

B8

监考、巡视过程对学生违纪作弊等现象不及时纠正处理,隐情不报。

较大

B9

未按规定组织考核、遗失学生试卷等相关考核资料,影响学生成绩评定。或未将试卷等相关考核资料检查归档,造成无法备查。

较大

B10

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出现错误未及时进行勘误,或未按规定批阅及复查试卷,造成阅卷及统分错误多,影响学生成绩。

较大

B11

未按规定批阅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上机等实践教学环节相关考核资料,随意评定实践教学环节成绩。

较大

B12

未按规定印制试卷,多份试卷出现缺损错漏页等现象,未按要求提供考试草稿用纸等。

一般

B13

监考、巡视人员迟到、早退、擅自请他人代替等。(班车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

B14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未按要求编排座位、检查考试证件、宣布考场纪律、注明考试时间、组织考场清理等,造成一定影响。

一般

B15

未按规定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考核管理,平时成绩评定缺乏依据,或未在考试前及时公布平时成绩,随意使用平时成绩提分。

一般

B16

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及报送,错报、漏报学生成绩。

一般

B17

未按规定对教学班试卷及成绩进行分析,试卷分析严重偏离实际情况。

一般

C.管理类

编号

事    项

等级

C1

无正当理由未严格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擅自更改教学进程。

严重

C2

工作失误导致课程错排、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造成一定影响。

严重

C3

错发、漏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或擅自更改学生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学分绩点及排名等相关信息。

严重

C4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或审核不严格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各类教学项目及评奖评优等相关证书及证明。

严重

C5

虚报教学工作量,或工作量审核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严重

C6

故意隐瞒教学事故,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或推诿处理。

较大

C7

严格执行或错误解释有关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造成一定影响。

较大

C8

工作失误造成教师、学生、教室等脱节,或实习等安排不当,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较大

C9

未按规定对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及教学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归档,或教学相关归档数据信息出现重大错误,造成无法备查。

较大

C10

选用教材错误多、版本陈旧,或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自编、参编教材及发售其他教学资料。

较大

C11

对教师和学生多次集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进行反馈或整改,造成一定影响。

较大

C12

未对教学日历、试题及命题审批、教学过程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归档,造成无法备查。

一般

C13

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下达及落实教学任务,未履行手续擅自变更已确定的教学任务。

一般

C1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注册、违纪作弊、学籍审查及异动等事宜。

一般

C15

审核不严格,课程名称、学分、成绩及绩点等出现错误,造成一定影响。

一般

C16

未按规定审核提交、错报、漏报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等。

一般

D.保障类

编号

事    项

等级

D1

未履行手续私自占用教室或将教室等教学场所借出或租为它用。

严重

D2

无特殊原因擅自中断教学场所水、电、暖等供应。

严重

D3

未按要求打开教学楼安全通道,或未及时清理教学楼和消防等通道的障碍物,造成严重影响。

严重

D4

无特殊原因造成班车延误,影响教学。

较大

D5

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教室等教学场所,或未按要求准备好多媒体等教学设备,致使上课时间延误

较大

D6

教室等教学场所墙面、桌椅、门窗、黑板、灯管等设施及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损坏严重,未及时检查维修。

较大

D7

无特殊原因上、下课铃声不响、乱响等,影响教学秩序。

一般

D8

教室、设计室、教师休息室等教学场所卫生状况差。

一般

D9

同一层教学楼相邻教室均无粉笔、黑板擦等教学用品,或相邻教师休息室均无饮水供应等。

一般


附件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当事人

姓名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教学

事故

核查

情况

 

教学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及造成影响等: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

人所

在单

位认

定及

处理

意见

教学事故处理过程、参考依据及认定等级:

 

 

 

参会成员签名: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

处审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教学

委员

会审

 

 

 

 

参会成员签名:

 

 

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校领

导审

 

 

 

 

主管校长:                         年   月   日

注:①教学事故应按岗位职责核查到人,当事人为外聘人员,可由部门承担相应责任。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报送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③教学事故核查情况可另附页,由所在单位将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连同本表一同报送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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